案情回放:张某等5人分别于2010年6月、7月进入汉唐光电公司任职作业员,每月工资1200元左右,2010年9月7日张某等5人集体辞工,理由是汉唐光电公司拖欠加班费,并于同日向宝安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汉唐光电公司支付2010年8月及9月工资,支付入职至离职的加班费,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,及伙食费。汉唐光电公司接到应诉材料之后委托肖体勇律师代为应诉,根据现时法律制定详细的代理思路,即2010年8月9月工资应结算,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单位疏忽,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。但加班费可不支付,因根据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,加班时间须由员工举证,如员工无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,则不予支持。至今伙食补助费,这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福利,可给可不给,经过半天庭审最后员工方放弃加班费请求,并调解结案。
本案中最大焦点是加班费要不要给,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:加班时间由劳动者举证。这一点显然对用人单位有利。因此建议劳资双方在平常要注意保存有关加班凭证:如考勤纪录,加班申请表,外出派遣单等能证明加班的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