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常某与被告凌某于2008年各出资50万元成立某精密五金塑胶公司,2010年1月份因双方合作理念出现问题,原告常某将自己持有的50%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凌某,由凌某一人独资继续经营,双方于2010年3月份签订一份协议,双方约定将公司财产予以分割,收回货款按原持股比例分配。
后因双方分配问题产生争议,2010年4月原告诉至宝安法院。2010年5月份被告凌某聘请肖体勇律师代理应诉,肖体勇律师分析整个案情,认为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,但后面双方就分割公司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,因为这仅是一份内部协议,公司财产未经清算,私自分割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所以分割协议应属无效。其观点后被法院采纳,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此案较典型,肖律师提醒广大生意朋友,签订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注意,以防上面的情况出现。